【摘要】去司法行政化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所在,检察权行政化使法律监督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发生交叉、错位,造成了法律监督职能履行的行政化,制约了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。司法体制改革必须改变法律监督工作中单纯的行政管理方式,还原司法管理方式,实现法律监督活动的司法性,以保障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履行。
【关键词】
《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》 2015-06-17
《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》 2015-06-17
《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》 2015-06-17
《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》 2015-06-17
《阅江学刊》 2015-07-02
《数字家庭》 2015-07-03
《旅游世界》 2015-07-06
《重庆高教研究》 2015-06-30
Copyright © 2013-2016 ZJHJ Corporation,All Rights Reserved
发表评论
登录后发表评论 (已发布 0条)点亮你的头像 秀出你的观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