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摘要】公安机关作为特殊行政主体,既具有行政执法权又具有刑事执法权,深入分析在执法过程中如何针对不同案件适用不同的执法权力,并注意特定情况下两种执法权的相互转换和有机结合,对规范公安机关执法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现实意义。
【关键词】
《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》 2015-06-18
《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》 2015-06-18
《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》 2015-06-18
《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》 2015-06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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