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摘要】2012年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》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,首次在法律层面肯定了其地位,但未对何为电子数据进行界定。电子证据是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,在证明机理上与传统证据一致。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存在较多相似之处,但在本质上不同,因此两者并列作为刑事诉讼法第八种法定证据。
【关键词】
《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》 2015-06-19
《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》 2015-06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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